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3. 进出境要求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
4. 自用物品限制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
# 第二章 具体规定
1. 申报与查验
旅客可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或委托他人办理。
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机动车辆
常驻人员可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
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3. 免税与征税
中国籍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在《限量表》规定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超出免税限量但属自用的物品,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4. 申报通道
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旅客,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 第三章 附则
1.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于1989年11月1日颁布,1989年12月1日实施。
海关总署可根据需要修改本办法,以优化通关流程和监管效率。
# 结语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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