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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诊所的设置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特定条件,如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经验等。

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如果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

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定平方米数,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一定平方米数。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如有创性治疗还需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设备要求

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制度要求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规定。

其他要求

中医(综合)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附加说明

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诊所类型(如综合门诊部、口腔诊所等)而有所不同。

某些地方可能还有额外的地方标准或规范,如《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设置与管理规范》等。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来源的诊所设置标准,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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